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版黨紀處分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時隔近三年后,中共中央再向全黨劃出新的紀律“底線”。條例中新增或修訂了諸多紀律“高壓線”,情節嚴重者將被開除黨籍。8900多萬黨員要注意,這些“高壓線”千萬不能碰!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版黨紀處分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時隔近三年后,中共中央再向全黨劃出新的紀律“底線”。條例中新增或修訂了諸多紀律“高壓線”,情節嚴重者將被開除黨籍。8900多萬黨員要注意,這些“高壓線”千萬不能碰!
01.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02.詆毀污蔑英雄模范、歪曲黨的歷史
根據條例,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03.拉幫結派導致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04.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
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05.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欺上瞞下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06.制造傳播政治謠言
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07.干擾巡視或不落實整改要求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08.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09.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0.扶貧脫貧中優親厚友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1.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或充當“保護傘”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2.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使群眾利益受損
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3.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不見諸行動
條例規定,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等等,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4.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
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這其中就包括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的等等。
15.收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有價證券、股權等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6.借用管理或服務對象車房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17.利用審批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
條例明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經商辦企業的;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等等。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18.利用職權幫親屬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謀利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