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各類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起到以案為鑒、警鐘長鳴的作用,現發布2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提醒公司廣大干部職工時刻要做文明交通出行人。
典 型 案 例
汲取事故教訓,做文明出行人。
案例一
★簡要案情
2022年05月16日14時52分,金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沿寧夏回族自治區金鳳區康平路最南側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馨和苑南門口人行橫道處,與前方同車道同向行駛至此的宋某某駕駛的寧AT6156號牌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金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當事人金某某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責任追究及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的規定。
當事人金某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宋某某無責任。
案例二
★簡要案情
2022年05月02日20時00分許,史某某駕駛寧ECE075號輕型箱式貨車,沿西夏區懷遠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文昌北街交叉路口向北右轉彎時,遇周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懷遠西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發生碰撞,造成一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當事人史某某駕駛機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責任追究及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七)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規定。
當事人史某某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周某某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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