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提升基層黨組織組織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基層單位設立的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含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以及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者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四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一般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第六條 選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的能力,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
第八條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具體名額由召集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于黨員了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所轄黨組織數量、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優化代表結構,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大型國有企業、高等學校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其二級企業、直屬單位黨組織隸屬其他地方或者單位黨組織,且黨員人數較多的,可以適當分配一定代表名額。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的差額不少于應選人數的20%。
第十條 代表產生的主要程序是:(一)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根據多數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二)選舉單位就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與上級黨組織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采取適當方式加強審核把關,可以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在一定范圍內公示。(三)選舉單位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
第十一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當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的產生
第十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黨的基層組織,其委員候選人的條件,根據黨中央精神和上級黨組織要求,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第十三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不少于應選人數的20%。
第十四條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組織黨員醞釀確定候選人,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組織黨員醞釀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六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會,其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一般應當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補選。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第二十條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黨支部書記主持。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或者各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大會主席團指定1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委員會推薦1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候選人的簡歷、工作實績和主要優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復。根據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全體黨員或者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或者代表中推選,經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委員會選舉的監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代表和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準的順序排列。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者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后,監票人、計票人應當將投票人數、發出選票數和收回選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并報告被選舉人的得票數。
第二十七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數,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選舉。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再次投票,得贊成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或者大會主席團決定,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三十條 被選舉人得票情況,包括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預選時由監票人向上屆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時由監票人向選舉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當選人名單由會議主持人向選舉人宣布。當選的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其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當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五章 呈報審批
第三十二條 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的請示,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組織審批。召開黨員大會的,一般提前1個月報批;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一般提前4個月報批。
第三十三條 新一屆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于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1個月前,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三十四條 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后,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六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換屆工作紀律要求,強化制度意識、嚴格制度執行、維護制度權威,引導黨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工作平穩有序。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跑風漏氣等非組織行為,嚴防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宗教勢力干擾破壞選舉,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第三十七條 在選舉中,凡有違反黨章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必須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黨員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選舉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選舉辦法,經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精神作出規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附: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修訂頒布《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1.問:請介紹《條例》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答:地方黨組織選舉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是加強黨的政治建設、黨內民主建設的重要途徑。1994年地方黨組織選舉工作條例頒布實施后,各地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穩妥有序開展地方黨組織選舉工作,有力加強了地方黨組織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規范完善黨內選舉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為進一步提高地方黨組織選舉質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同時,地方黨組織選舉實踐也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為此,黨中央明確要求修訂《條例》,并將修訂工作列入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根據黨中央部署,中央組織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扎實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做好《條例》修訂工作。《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總結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選舉工作實踐經驗,對地方黨組織選舉工作作出全面規范,明確了代表和委員產生、選舉實施、呈報審批、紀律監督等方面的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是黨內選舉實踐探索和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新時代地方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修訂和實施《條例》,對于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健全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組織制度,規范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2.問:請介紹修訂工作遵循的原則和《條例》的主要內容。
答:修訂《條例》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確政治方向。二是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突出強調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嚴格程序規定,嚴肅紀律要求。三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四是堅持與其他黨內法規相銜接,做到于法周延、簡便易行。《條例》共8章49條。主要內容是:第一章“總則”,對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按期換屆、選舉方式、選舉權利、投票方式、選舉辦法等作出規定;第二章“代表的產生”,明確代表條件和名額、結構比例、差額比例、產生程序、資格審查等內容;第三章“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對委員條件、候補委員比例、差額比例、產生程序、選舉要求等作出規定,突出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第四章“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產生”,明確常委差額人數,規范常委和書記、副書記產生程序、當選要求等;第五章“選舉的實施”,對召開會議條件、候選人介紹、差額預選、當選要求、報告得票情況等作出規范;第六章“呈報審批”,明確召開大會請示、人事安排方案請示和選舉結果報批等的呈報和審批要求;第七章“紀律和監督”,強調黨對地方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嚴明紀律,強化監督,嚴格追責問責;第八章“附則”,明確解釋主體等。
3.問:請問《條例》對黨代會代表的產生有什么新要求?
答:黨中央高度重視地方黨代會代表選舉工作,對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優化結構、加強審核把關、改進產生程序等提出明確要求,既保證代表的代表性,又保證代表的先進性。《條例》從4個方面對代表的產生作出新規定:一是嚴格代表條件。強調代表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黨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聯系黨員和人民群眾,發揮模范帶頭作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二是明確選舉單位劃分。規定一般按照黨的下一級地方組織或者基層組織劃分選舉單位。經同級黨委批準,地方黨委派出的機關工委、街道工委等可以劃分為選舉單位。三是優化代表結構。明確要求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工人、農民代表應當有一定數量;省區市黨代會代表中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占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四是規范產生程序。明確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復醞釀、逐級遴選的辦法,按照確定候選人推薦人選、候選人初步人選、候選人預備人選和候選人等4個環節步驟進行,強調選舉單位要組織所轄黨組織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并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公示。同時,從于法周延考慮,明確了代表補選的相關要求。
4.問:請問《條例》在確保委員人選質量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地方黨委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條例》著眼增強地方黨委整體功能,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水平,從委員資格條件、上級黨組織領導和把關等方面作出規定,確保人選質量。一是明確委員條件,強調貫徹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的原則和結構合理的要求。二是明確候補委員比例,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候補委員人數,一般不少于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15%。三是明確差額比例,強調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委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于10%,常委候選人數應當多于應選人數1-2人。四是強化上級黨委領導和把關作用,把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體現在委員產生的各個環節,嚴把委員資格條件關和產生程序關,規定黨委組建考察組對委員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突出政治標準,強化政治素質考察;明確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后報上一級黨委審批,當選的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紀委委員報上一級黨委備案等。
5.問:請問《條例》在會議選舉的組織實施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會議選舉是地方黨組織換屆工作的重要環節。實際工作中,各地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科學制定選舉辦法,尊重和保障選舉人的民主權利,強化全程監督指導,推動選舉規范有序進行。《條例》就會議選舉的組織實施作出具體規定。比如,在會議條件方面,規定代表大會選舉時,參加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明確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時,參加人數應當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進行選舉。在大會主席團組成方面,明確大會主席團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規定大會主席團成員一般占代表人數的10%左右,由黨的委員會或者各代表團從代表中提名,經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在候選人排序方面,規定選票上的代表、委員、候補委員和常委候選人名單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按照上級黨委批準的順序排列。在寫票投票方面,明確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志代為填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在當選要求方面,明確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同時,對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于和少于應選名額兩種情形如何確定當選人作出規定。在報告得票情況方面,為全面準確反映選票選項內容,保障黨員、代表知情權,明確預選和正式選舉時,總監票人要報告被選舉人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情況。同時,《條例》對介紹候選人、差額預選、監票人和計票人產生、有效票界定等作出規范。
6.問:請問《條例》在強化選舉紀律和監督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換屆選舉風氣關系換屆選舉成敗,關系用人導向、干事導向。《條例》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嚴肅換屆紀律的有關要求,汲取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和四川南充、遼寧拉票賄選案教訓,專章對嚴肅紀律和監督提出要求。一是明確選舉紀律。強調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強調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說情打招呼、違規用人、跑風漏氣、干擾換屆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確保選舉風清氣正。二是強化監督實施。明確《條例》由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委負責監督實施,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三是嚴肅追責問責。強調凡違反《條例》規定,妨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或者對檢舉選舉中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應當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黨組織或者黨員給予處理處分,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7.問:請介紹如何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
答:黨中央印發《條例》的通知,對學習宣傳、貫徹執行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各級黨組織要認真抓好落實。各級黨委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要抓好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推動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認真學習《條例》,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行動自覺。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學習,帶頭研究,帶頭執行。要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解決《條例》貫徹落實中的有關問題。中央組織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條例》各項規定得到有效貫徹落實。